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旨在規(guī)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該《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中的幾個基本概念
《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fā)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辦法》第五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yè)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yè)活動,指傳統(tǒng)的種植、養(yǎng)殖、采摘、捕撈等農業(yè)活動,以及設施農業(yè)、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yè)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yè)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y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辦法》第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辦法》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辦法》第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huán)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辦法》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開辦者義務
《辦法》第十七條:
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fā)市場進行銷售。
《辦法》第十九條:
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辦法》第二十條:
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tǒng)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辦法》第二十一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yǎng)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規(guī)定
《辦法》第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辦法》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八條:
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fā)市場進行銷售。
《辦法》中的證明文件指哪些
《辦法》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yè)或者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辦法》第十四條: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詳細法規(guī)可前往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